医疗事故医务人员该怎么处理?会受处罚吗? (一)

医疗事故医务人员该怎么处理?会受处罚吗?

贡献者回答对 发生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①在目前社会体制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往往会收到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但是正由于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存在,也往往导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手下留情”。患者不妨多加注意! ②并非发生医疗事故就一定构成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的评价标准是“严重不负责任”,而非医疗事故本身。也就是说医疗事故罪只处罚“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医疗事故行为;即使发生医疗事故,没有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则 不构成医疗事故 罪。目前司法解释没有对何种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作出规定,患者追究医疗事故罪基本不可能。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 (二)

贡献者回答一、非法行医罪的特征(一)客体特征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客观特征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2)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用该厂家的产品。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我国刑法33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需作出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参照《执业医师法》并结合司法实践,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1)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2)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3)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多次,继续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的;(4)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5)严重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6)雇佣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的人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7)自定收款标准,乱开药方,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等等。(三)主体特征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那么怎样才算取得执业医生资格呢?我们认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对于开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因此,医疗行业从业人员,既要注意本人是否有医师执业证,还要注意本人所在的医疗机构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就有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这里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我国《执业医师法》对医生执业的地域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地区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又有特殊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业医师的范围。如上海市1997年公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法》第6条和第11条规定:“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法第10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长住户口;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三、非在职人员。”显然,外来人员即便在原籍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但若在上海开诊所,则将因不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不具有在上海行医的资格,也就有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不仅起不到打击非法行医的作用,而且限制了执业医师的正常流动,应予修正。另外,对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执业医师,因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医疗活动而造成严重后果,对行为人是否按非法行医罪进行处理?对此,有人认为应以医疗事故罪处理,因为行为人具有行医资格,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求;有的人则认为应以非法行医罪处理,因为,尽管该医生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具有行医资格,但超越范围行医,与其他人员非法行医没有本质区别:行为人虽然取得了医师资格,但故意超越职权和能力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主观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而非过失,这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是有严格区别的。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四)主观特征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犯罪构成要件主观特征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犯罪目的。那么,从犯罪目的看,是否要求具备牟利性呢?这一问题,新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行医者一般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而且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的立法意图来看,该条在规定刑罚时,规定对犯非法行医罪者并处或单处罚金,而罚金作为附加刑之一,其制裁对象主要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因此,我们认为,从犯罪目的看,非法行医罪应具备“以牟利为目的”这一要件。二、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这是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对共同犯罪所下的定义,根据这一定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二是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三是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根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共同犯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类罪过形式中,在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如前所述,非法行医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直接故意,而对于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是间接故意或过失。在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可以在任何一类故意犯罪中出现,那么在非法行医罪中,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共同犯罪呢?我们不妨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一分析:一是雇佣没有执业资格的人行医,对于被雇佣者可作为非法行医罪之主体,自无疑问,但对于雇主是不是一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呢?这应分情况对待之:明知受雇者不具备执业资格,仍然雇佣的,为适格之主体,但由于受被雇佣者欺骗(如用假医师执业证)而雇佣没有执业资格的人行医的,则不应将其按非法行医罪论处,因为这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即没有共同的故意。二是数人合伙非法开诊所,其中一人诊治行为单独导致严重后果,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其他合伙人应按共同犯罪处理。因为该数人合伙开诊所,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其他合伙人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但非法诊所的存在为非法行医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对于该数人处罚应分清责任,即对于其中的负责人和直接行为人以主犯论处,而对于其他人一般以从犯论处。三是出借(出租)、转让、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他人利用该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出借(出租)、转让、出卖人可否按非法行医罪论处呢?我们认为,应按非法行医罪的共犯论处。原因在于:行为人对于他人没有合法的许可证,并利用其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这一事实是明知的,而且行为人的行为使他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使他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更为便利,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也更大。但我们应看到,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一般只起到辅助作用,故宜按从犯从轻或减轻论处。四是对于亲戚和朋友为非法行医者出资、免费提供场所,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的共犯呢?对于这个问题,应分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在实践中,亲戚、朋友为非法行医者提供物资上的帮助,往往不知道开医疗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而且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对于此种情形,亲戚、朋友有审查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亲戚、朋友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帮助,不具有从中牟利或其他非法目的,主观上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不宜按非法行医罪的共犯论处。但对于明知非法行医者没有“两证”,仍为其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按非法行医罪从犯论处。五是对在非法医疗机构中工作的护士、勤杂人员,如会计、保安等应如何处理呢?这主要看前述人员主观上是否与他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即是否明知其所在的医疗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若明知该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说明上述人员至少已经知道该机构处在非法状态中,且其行为客观上对严重后果的造成具有帮助作用,自然应按非法行医罪的从犯论处。当然,对于加入时间较短、对严重后果的造成所起的作用较小者,则只宜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而不必追究刑事责任。三、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一)非法行医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有多种表现,但其中一种危害结果是造成就诊人员伤亡,这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后果有相同之处。在刑法修订以前,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行医罪,对于非法行医行为一般按照后四罪定罪处罚。因此,在实践当中非法行医罪与上述四罪很容易混淆,特别是对于没有固定场所,不经常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尤其难以认定。那么非法行医罪和后四罪有何区别呢?它们区别主要表现为:(1)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后四罪所侵犯的客体仅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发生在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过程中,而后四罪的发生一般都不在医疗活动的过程中。(3)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四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二)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三)非法行医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规,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与非法行医罪的共同之处表现为,都是违背国家许可证制度,都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一般并不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表现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而后者表现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3)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通常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四)非法行医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中行为人根本不懂医疗知识,却号称自己精通医术,牟取就诊人钱财的行为极为相似,但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行为人主要是利用就诊人缺乏医疗知识,假装自己医术高明而欺骗被害人。后者行为人则是使用骗术,即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3)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能够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后者表现为直接故意。四、非法行医罪刑罚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三个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对于“情节严重”,既要将其作为定罪情节加以考虑,又要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处理,即在定罪时,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在量刑时,也不能撇开“情节严重”这一刑罚幅度。第二,对于第二个量刑幅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不应以医疗事故的标准为依据。因为非法行医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常的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若以医疗事故等级标准为依据,又按“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则与医疗事故罪法定最高刑仅三年的差别太大,特别是对于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只是因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导致在定罪量刑上与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有如此大的差别,自然难以服人。因此,新刑法对于该罪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理解为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重伤。尽管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幅度与该罪中的第一法定刑幅度基本相同,但鉴于在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相比,除了都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外,非法行医罪还侵犯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社会危害性要大于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对于非法行医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就诊人重伤的,仍应在第二个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即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对于第三个刑罚幅度,即“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认为,该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在讨论之前,不妨先看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杨某是某厂医务室一名内科医生,从事医疗工作25年。杨某下岗后,擅自开诊所。张某多次找其看病,并有所好转。但在杨某最后一次为张某输液时,出现不良反应,张某不治而亡。经鉴定,杨某的治疗手段与张某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第二个案例是:刘某从某市卫生学校毕业后,在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诊所,行医3年。在一次诊疗活动中,刘某为董某注射青霉素,因刘某认为一般人都不会出现过敏反应,即便出现过敏也能及时救治,故事先未做皮试。滴注进行20分钟后,董某出现不良反应。刘某查看输液情况,发现点滴正常,断定董某为过敏反应,当即进行抢救。在抢救过程中,患者亲属认为刘某的技术不行,便背负其转院,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是在青霉素过敏反应休克情况下,因严重违背“休克病人应就地抢救,不能搬动”这一医疗技术原则而直接导致死亡的。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均出现了就诊人死亡的情况,但就情节来看,并不恶劣。第一个案件连第一幅度“情节严重”的标准都未达到,是否也要处以十年有期徒刑呢?在第二个案例中,刘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且违反规定事先未给患者作皮试,对董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患者刘某的死亡是多种原因所导致的,即除了董某未按规定进行皮试外,家属擅自搬动患者也是引起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因此,董某不应当受到十年的刑事处罚,至多按第一刑罚幅度进行处罚,否则就难免“罚不当其罪”,以致被处罚者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也就违背了刑罚的初衷。因此,我们认为,面对复杂的司法实践,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对第三个量刑幅度做必要的修正,即不单纯以是否有就诊人死亡作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依据,而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修正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卫生健康管理工作计划 (三)

贡献者回答卫生健康管理工作计划 完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按规定设置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落实监督执法人员配备,增加财政经费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手段,努力提高监督执法队伍素质。以下是为大家推荐的卫生健康管理工作计划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卫生健康管理工作计划一

20__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单位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我局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卫生计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情况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认真做好普法学习和宣传工作

1.精心部署普法学习宣传工作。制发了《20__年云和县卫生计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对全县卫生计生系统20__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出部署,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2.积极实施领导干部学法工作。落实领导干部会前学法制度,制发了《云和县卫生计生局20__年干部学法工作计划和责任清单表》,共安排12个法律法规专题学习,现已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偿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专题的法律法规。

3.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参与县里统一的普法考试。根据全县的统一安排,我们结合“尊法治、强担责、比实干”专题教育活动,组织了全系统在职在编人员于12月10日晚6点半至8点半参加普法考试,参考率和考试合格率达100%。

(二)依法履职,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1.重新修订县卫生计生局权责清单。根据县编办的要求,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及权责的变化,重新修订了行政处罚、行政审批和行政检查等权责事项清单,编制了卫生计生县级行政权力目录清单,做到事项的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基本编码等要素相统一,制定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等的办事指南,同时录入了__省网上办事管理系统系统,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3.抓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一是依法作出行政决策。20__年,我局法制机构(法律顾问)积极发挥作用,在局重要决策事项出台前实行合法性审查。今年以来,我局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共审查各类政策措施文件和合同5份,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保证了决策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二是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没有发现不规范性的文件。三是开展云和县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情况梳理工作。根据县编办的要求,我局于12月份认真组织开展了县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情况梳理工作,并把梳理结果按时上报县编办。

4.依法做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政务公开、群众信访工作。20__年,未有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和法院要求我局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没有接到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对我局提出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和需要履行的法院生效判决。10月17日,我局邀请法律顾问对局下属单位卫生监督所的行政执法及处罚案件案卷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建议。同时,我局积极落实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及时发布卫生计生相关信息。

5.落实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相关工作。一是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我局成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规定今后凡我局出台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均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是开展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我局组织机关各科室和县属各单位于12月上旬开展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共清理1094份文件,经清理,我局暂未发现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三是严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今年以来,我局共对3份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

6.组织开展“双随机”监督抽检工作。通过随机抽取和系统下达,2月和6月下达国家双随机任务,并每隔两月实施省级双随机监督抽检工作。监督抽检内容按专业分为七类: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传染病防治。20__年,全县抽取国家双随机任务数43户,已执行43户,完成率100%,立案8件,处罚率为18.6%,其中一般2件,简易6件;省级双随机任务数185户,已执行184户,执行率100%,移动执法终端录入率100%,立案63件,处罚率为34%,其中一般21件,简易42件。包括医疗一般13件,简易10件;学校简易8件;公共场所一般8件,简易24件。监督抽检工作结束后,我局及时将监督抽检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积极组织实施各项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工作

1.开展“两非”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原省、市卫生计生委的部署和要求,于11月12日至13日我们联合市场监管局、卫生监督所,先后深入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计中心等10多家医疗机构,特别是对开展B超检查和开展流、引产的医疗机构,重点开展“两非”专项整治行动,从检查情况看,全县未发现“两非”情况。

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20__年对全县101家医疗机构进行了督查。专项行动以来,全县共派出监督车辆32辆次,出动监督执法人员303人次,检查医疗机构101间次,发出限期整改监督意见书46份,对违法医疗机构作出立案处罚46宗,处罚金额80100元。

3.组织开展集中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为治理医疗行业的乱象,规范医疗行业的管理,20__年,我局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集中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全县共出动监督执法人员21人次、车辆7辆次,巡查、暗访和摸查行医点6间次,取缔无证行医点6个,移送公安机关1宗,立案处罚2宗,没收各类医疗器械价值1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70元,罚款35000元,进一步规范了医疗行业秩序,保障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组织开展20__年卫生计生监督专项稽查工作。根据原省卫生计生委的通知要求,我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了20__年卫生计生监督专项稽查工作。我局于月日部署开展专项稽查工作,明确稽查工作的内容、稽查方式和时间安排,提出具体的稽查工作要求。并针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进一步提升了全县卫生计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二、存在问题

20__年,我局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全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个别监督执法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不够高,与新形势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三是卫生计生监督任务重,人员相对不足,影响了卫生监督执法的覆盖率和执法强度;四是由于我县财力不足,卫生事业经费支出较紧,卫生监督执法业务经费保障不足,与开展繁重的卫生监督任务不相称。对这些问题,我局将高度重视,在下一步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三、20__年工作计划

(一)推进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建设。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深化依法治国的有关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卫生计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和行政处罚案件内审工作,加大查纠力度,落实责任追究。

(三)完善卫生计生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政务公开,抓好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依法办事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继续加强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维护群众对卫生计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各级医院领导干部、医务人员、管理相对人为重点对象开展法制教育,切实抓好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

(五)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严格执行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和需要履行的法院生效判决。

(六)继续加强与公安、司法、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联系,努力提高卫生计生执法办案水平,依法打击各类卫生计生违法犯罪行为。

(七)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按规定设置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落实监督执法人员配备,增加财政经费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手段,努力提高监督执法队伍素质。

卫生健康管理工作计划二

按照《关于做好20__年度法治政府建设 工作总结 的通知》(雅府法组办函〔20__〕4号)文件要求,我委对法制政府建设工作进行了认真梳理,现汇报如下:

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对现有审批事项流程再造,打通审批各项环节杜绝“体外循环”,推进审批程序便捷化、申报材料简约化、审批效率高效化。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一步精简,凡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材料一律取消;前一个审批环节已经提交的材料,下一环节不再提交;对审批没有起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一般不提交,对类似“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等模糊性表述的材料一律取消并重新编制了市级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和范本,并及时对外公布。

2.提高行政效能,着力解决“放管服”改革中的“肠梗阻”问题,印发了《全市卫计系统集中整顿作风提升行政效能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着力解决“放管服”改革中的“肠梗阻”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全面梳理,审批事项再集中。梳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53项,其中要求23项审批事项即交即办、30项审批事项群众“只跑一次路”。将外出健康体检备案、义诊活动备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放射工作人员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临床用血报销退费审批服务等便民事项全部移交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集中办理。二是激发活力,实施“八项改革”。专门制定印发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提升行政效能暨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实施取消医疗机构前置审批条件、全面清理服务指南的各种证明、积极推进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等“八项改革”;三是领导带头,进驻大厅察实情。每月按照政管办安排,委党委书记、主任李强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现场为群众和企业服务,解答来访咨询,指导窗口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等事项。

(二)推进并完善权责清单制度

按照省、市安排积极推进卫生计生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或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对全市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及时与相关部门衔接,及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切实到了权责法定。

(三)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

为更有利于社会主体的诞生,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形成,结合我市灾后重建工作的具体要求,全面取消不必要的审批前置条件,通过实行“双告知、一承诺、一网络”制度和 “双随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取消、调整和优化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审批工作规范有序,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落到实处。

一是明确以医疗卫生行业全要素全过程监管为方向,以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目标,有效整合政府、行业和社会等各方力量,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强化监管结果运用。二是深化医疗“三监管”制度。大力推进医疗“三监管”工作。建立工作会议、信息通报、工作联络、调查核实“双随机”和裁定判决“双盲”等制度,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发挥专家队伍技术支撑作用,实现市、县、乡以及民营医疗医院信息化监管全覆盖。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深化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完善执法人员和监管单位名录库,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整治中全面推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检,推动公平公正执法。四是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过程音像记录,规范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加强数据统计分析,提高全过程记录信息化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五是大力推进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运用,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嵌入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2.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为大众创业提供投资平台

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提供便捷的服务。建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综合审批、多证合一”制度,同时整合医师相关证照。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健康产业,推进医养结合,调整部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将不满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护理院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调整由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办理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已设立的医疗机构继续由原设置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在符合社会办医总量和结构控制基础上,取消对社会办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限制。

(四)主动公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

我委落实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涉及民生工程(医疗卫生工程)、灾后重建工作信息、推进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目录及办事指南、卫生系统工作动态、政策解读、办事服务信息、卫生监督执法、所属事业单位等的信息,保证群众对重点项目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传递好的经验做法。

二、规范制度建设

(一)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5号)提高卫生计生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配合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__省卫生计生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__〕30号)及__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其解读的通知》(雅府法函〔20__〕109号)文件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建设,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将《__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转发到委机关各科室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各县区卫计局,按照文件要求严格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

20__年我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将《__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__市医院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将《__市医院评审实施办法(试行)》(雅卫计备〔20__〕1号 )报法制办备案。

(三)严格执行议事决策制度 ,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1.严格落实《__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__〕24号)和《__省卫生计生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卫办发〔20__〕253号)等文件要求,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全面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并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党委的决策能力和执政水平,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推进卫生计生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我委制定了《中共__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议事规则》《__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会议制度》、《__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__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__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党委会参会纪律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医疗卫生机构重大问题管理的实施意见》等制度,明确必须要严格按照部门决策、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执行到位。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反馈意见情况和理由。推行民意调查制度,逐步实行专家信息论证意见公开,如实记录并完整存档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

2.落实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__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和《__省卫生计生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川卫办发〔20__〕267号),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是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一)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为适应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综合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__市卫生计生委多措并举,依法加大医疗卫生、传染病、计划生育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力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健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制定有《__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两法衔接、法纪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截至20__年11月30日,从__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统计情况看,全市立案查处各类案件270起,案件办理数与监管单位数比为6.8%,完成省上6%的任务要求。罚款履行金额83.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29万元。其中一般程序案件144件(听证3件),简易程序125件。与20__年同期相比,案件办理数为20__年案件数的172.44%(20__年同期案件数156件),罚没金额为20__年的637.85%(20__年同期罚没金额:13.1万元)。

(二)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行卫生计生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并不断加强对卫生计生监督员的法治教育、业务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按照《__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了《__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执行《__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 并在每年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案卷评查工作进行通报。

(三)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委认真贯彻落实《__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和《__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应诉工作制度》,20__年以来,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案件零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我委严格按照《__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成员单位的职责,严格执行定期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重大案情会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工作制度。

五、加强学习,建立完善学法制度。

为促进我委领导干部树立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学法、知法、用法,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治卫,市卫计委印发了《__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和《20__年委办公会学法计划》,目前今年已在党委扩大会议上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新宪法》《献血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增强了全委职工遵纪守法、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提高了全委职工法律素质。

六、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普法队伍建设,普法惠民,加强法制宣传

(一)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干部职工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提升公众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知晓率,根据《__市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__—2020年)》(雅委发〔20__〕11号)和《__省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__—2020年)》精神,结合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实际,制定了__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__市卫生计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__—2020年)》的通知。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__市卫生计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__—2020年)》有序组织实施,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科室负责人任成员的“七五”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事项,落实委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具体安排,承担委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组织检查和评估。并将法制宣传工作纳入了我部门的绩效目标考核,明确了考核权重不低于5%。

二是按照法制宣传活动要求,结合“法律七进”等法制活动,组织送法下基层,下农村,相继开展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法制宣传、学校开学前法制培训、3月24日世界防治结核病宣传、6.5环境保护日宣传、6.14献血法宣传、6月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10月精神卫生法宣传、12月1日艾滋病系列宣传活动等通过法制宣传活动为建设依法治市、巩固灾后重建效果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结合卫生计生单位实际,对母婴保健、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等进行了强有力的宣传,重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维格律网关于医疗事故闵行就整理到这了。